大洋新聞 時間帛琉: 2013-11-05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張建林
  市民路先生:我和朋友程某合伙開了一家火鍋店,程某因資金不足向居某借款11萬元,讓我當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期限到後,程某無力償還,居某便將我和程某共同房屋貸款起訴到法院。請問,我要擔責嗎?
  廣東廣大律師事物所餘律師:這要看路先生在欠條上的簽名屬住商房屋於什麼性質。如果路先生是在欠條上簽名而沒有任何其它標註,而原告認定路先生為共同借款人且程某不否認的情況下,路先生的簽字行為就會被認為是共同借款行為。如果路先生的簽名前標註的是保證人,則路先生需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路先生的簽名前標註的是見證人,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信息時報記者支票借款 張建林 通訊員 張志科
    (原標支票借款題:簽字見證借款需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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