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深圳市社保局獲悉,該局今年將推出多項便民利民新舉措,如擬推出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實現“同城通辦”和“一窗辦結”,取消定點醫療機構的設置數量限制。據悉,目前《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正在制定中。
   晶報記者 羅俊傑
   擬推重特大疾病補充醫保
   “今年擬推重特大疾病補充醫保,利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購買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因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的經濟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昨日,深圳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說。
   黃險峰介紹說,目前,深圳醫療保險待遇水平,在全國算是比較高的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每個醫保年度基本醫保基金支付限額,最高可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按照目前的社保繳費基數59016元(深圳2012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18元×12個月)計算,基本醫療保險每個醫保年度支付限額最高可達到35.4萬元。
   此外,深圳市設立地方補充醫療保險,使得參保人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2000多個品種的藥品目錄的基礎上,可比國內其他城市的參保人,多享受地方補充醫保藥品目錄以及診療項目。目前,地方補充醫保最高支付限額為100萬元。
   據介紹,今年實施的新醫保辦法,還對地方補充醫保政策進行了調整,設置了“兜底”政策。黃險峰介紹說:以前,對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支付的部分,全部需由參保人自費。而新辦法設置了“兜底”政策,對於封頂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保基金支付50%。例如,一名參保人參加深圳市基本醫保和地補醫保3個月就得了重病,治療費花了35萬元。他可享受的基本醫保,目前封頂為59016元,地補醫保封頂為1萬元。按照以前的辦法,他要自付約28萬元;但按照新辦法,地補醫保可為他“兜底”50%,即14萬元,那麼,他只要自付約14萬元。
   黃險峰說:“這樣一來,參保人的負擔就大大減輕了。”
   將實現社保業務
   “同城通辦”
   據介紹,目前深圳市社保業務辦理採取屬地化模式,比如在福田區參保的人員辦理社保業務一般要到福田轄區的社保經辦機構,而不能到羅湖區、南山區辦理;而且由於社保業務較複雜,參保人到社保經辦機構辦事需要分別到養老、醫療等不同的窗口辦理。
   黃險峰表示,今年將打破這一模式,社保部門將進一步整合平臺,推出“同城通辦”。他說:“就是不按戶籍、不按屬地,只要是深圳的參保人,就可以在全市任何一個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業務。”此外,深圳市社保局還將梳理統一各項社保業務經辦流程,實現所有社保業務在一個窗口一站辦結。
   將取消定點醫療機構
   數量限制
   據瞭解,為進一步方便參保人就近就醫購藥,今年深圳市擬取消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設置數量限制,將符合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受理條件、評分分值標準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全部納入醫保定點。
   此外,深圳市今年還考慮擴大地方補充醫保藥品目錄以及診療項目,將更多目前的自費藥納入地方補充藥品目錄。黃險峰說:“比如一些治療腫瘤的藥物,用得比較多,但目前尚不在國家藥品目錄以及深圳市地方補充藥品目錄內,需要患者自費,我們考慮將這些藥品納入地方補充藥品目錄。”
   背 景
   大病並不是指某個病種是指產生高額醫療費用
   日前,國務院醫改辦發佈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啟動或擴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
   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保監會等6部門印發《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利用部分新農合基金、城鎮(鄉)居民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在參合(保)群眾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新農合、城鎮(鄉)居民醫保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隨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在廣西、吉林、甘肅等20多個省區開展試點。
   “不增加城鄉居民的額外負擔,不額外交錢,保費開支直接從已有統籌基金中直接劃撥至保險公司,是大病保險的特點之一。”中國人保財險柳州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謝敏說。
   那麼什麼才能稱得上大病,享受上述保障呢?謝敏介紹,大病保險中的“大病”,不是指一個病種或者某個病種,而是指參合(保)人員患病後產生了高額醫療費用。通俗地講,大病患者在基本醫保報銷後,非醫保報銷目錄內的藥品、治療項目等需要個人負擔的合理醫療費用,都可以通過大病保險“二次報銷”。
   記者調查瞭解到,分段遞增、按比例報銷是試點地區普遍採用的賠付方式。以吉林為例,超過起付線以上0-1萬元(含1萬元)報銷50%;1萬-5萬元(含5萬元)區間每增加1萬元,報銷比例提高1%;5萬-10萬元(含10萬元)報銷65%;10萬元以上報銷80%。(新華)
   提 醒
   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出台後,參保人員具體可享受到哪些好處?深圳市社保局副局長杜斌解釋說,失業保險金領取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比如,一名員工實際參加失業保險3年,按照原來的辦法他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實際上他在此前還有2年符合視同繳費年限的條件,新辦法實施後,他就可以領取5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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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險金領取與繳費年限掛鉤
   深圳市社保局制定相關辦法,符合條件者可多領失業保險金
   晶報記者 羅俊傑
   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得到解決了。昨日,記者從深圳市社保局瞭解到,該局已經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據悉,由於失業保險金領取與繳費年限掛鉤,這意味著符合條件人員可合併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多領失業保險金,享受更好的保障。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並沒有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但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視同”繳費,在計算失業保險金時,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的年限。
   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介紹說,根據新辦法,視同繳費年限分三段認定。
   第一段是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1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算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1997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黃險峰舉例說:“我們深圳的相關條例是1997年推出的,國家相關條例是1999年推出的,這之間有大概兩年的時間差。例如,某市國有單位的老王,他在1998年離開了國有單位,根據新的認定辦法,就可以認定其1998年離開之前的年限了。”
   黃險峰介紹,第二段是本市戶籍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就是在此期間,(深圳戶籍參保人)參加深圳市任何一種社會保險,均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因為當時沒有分開計算。”
   不過,以農村城市化人員、個人繳費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對此,黃險峰解釋說:“因為要在用人單位工作才有失業的,當時繳交失業保險沒有和個人掛鉤,個繳里沒有失業這一塊,只有單位繳交,所以只和國企工作年限掛鉤。”
   而第三段則是,1999年1月22日之後,按國家及廣東省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其市外轉入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國家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可與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此外,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其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重覆計算。  (原標題:深圳擬推重特大疾病補充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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